由于自己的照片被网站用于广告宣传,演员张馨予以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将广东太平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记者昨天上午获悉,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张馨予的肖像权、名誉权,判决其赔偿张馨予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失3000元。
张馨予向法院起诉称,2010年7月,她得知“太平洋女性网”首页下“局部整形”的页面以及“健康美体”上刊登的“2妙招让肉只长胸上”一文,擅自使用了她的照片。张馨予表示,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照片,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同时被告将她的照片用于塑形美体的栏目项下,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因此,张馨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相关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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