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7日电 为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管理,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的权益,今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对外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中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
1、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3、因正当理由与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不兼容的,未主动向用户进行客观提示,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做出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选择;
5、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卸载、关闭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用户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
2、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实施不兼容;
4、干扰或者影响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相关产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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