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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奇虎等38企业签自律公约 收集用户信息应告知

admin2011-08-01 17:00

凤凰网科技讯 8月1日消息,中国互联网协会今日发布《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试行期一年,首批已有38家单位签署了《公约》。成都网站建设公司

去年3Q大战让互联网行业加强自律的呼声越来越高,针对此,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10年12月—2011年6月组织业界代表企业、研究机构及法律专家等共同研究制定了《公约》,并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与完善,已于6月底定稿。

中国互联网协会希望通过此《公约》的签署,规范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下为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公告及《公约》全文:

为规范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10年12月—2011年6月组织业界代表企业、研究机构及法律专家等共同研究制定了《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经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与完善,已于6月底定稿,并启动了《公约》签署工作,得到了发起单位及相关会员单位的积极响应。

截至7月18日,首批已有共38家单位签署了《公约》(首批签约单位名单见附件),《公约》正式生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签约单位履行《公约》的情况予以监督,并倡议提供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的其他从业企业、组织和个人积极遵守《公约》。

《公约》初名《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规范》,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在修改过程中调整了篇章结构,修改了相关条款,并更名为《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已统一纳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框架体系。本着“动态修订、逐步完善”的原则,《公约》试行期间,将根据试行的实际情况或出现的新问题进一步对《公约》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以使之不断完善,更好地为行业健康发展服务。

在《公约》征求意见期间,我会收到了来自业界企业、专家学者、广大网友以及相关研究机构和法律机构等各界代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在此,向社会各界对互联网终端软件自律工作给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中国互联网协会将继续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为维护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不懈努力。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会开展的各项行业自律工作,共同营造我国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勇于创新、繁荣和谐的发展环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中国互联网协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部分会员单位提出草案,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互联网终端软件(以下简称“终端软件”),是指由互联网企业向上网用户提供并且可以下载、安装、运行在用户终端(包括移动终端)上,使用户能够访问互联网或者使用网络服务的各类应用软件,包括安全服务、浏览器、即时通讯、下载分享、图像处理、媒体播放、网络电视客户端、游戏娱乐等软件。

第四条 提供终端软件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遵守互联网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维护互联网行业声誉和利益。

第五条 鼓励自主创新,尊重和保护终端软件知识产权,反对和抵制各类侵权行为,维护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提升中国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力。

第六条 提倡公平竞争,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第七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加入《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从业者,并且倡议其他从业企业、组织和个人积极遵守。

中国互联网协会在本公约签署单位中施行争议和纠纷调解机制。

第二章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八条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网上通信内容、个人上网行为日志、个人在终端上创建或者保存的文件和数据,以及其他能够据此直接或者间接识别出用户个人身份或者其它与用户个人利益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尊重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十条 建立健全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个人信息丢失、泄露,禁止未经授权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不得对用户合理使用其个人信息设置障碍,禁止欺骗、诱导用户转移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提供完备的终端软件服务企业端系统日志供第三方审计,相关系统日志应当保存半年。

第三章 禁止强制捆绑

第十三条 未明确提示用户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在用户的计算机或者其他终端上强制安装终端软件。

第十四条 禁止终端软件强制捆绑

(一)强制捆绑是指功能独立的的两款或者多款终端软件绑定在一起导致用户无法自主选择。

(二)终端软件下载或者安装时,如要附带其他非直接相关功能,应明确提示用户,并提供明显的使用或者关闭该功能的方式,未经用户同意不得自动运行。

第十五条 终端软件安装提示信息清晰完整

(一)终端软件安装前,应当清晰明确告知用户本终端软件功能、附加的终端软件清单、对用户系统的所有潜在操作和影响、需要收集和回传的所有用户信息等,由用户决定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安装。

(二)不得安装本终端软件功能说明文档中未加说明的额外功能。

第十六条 允许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卸载终端软件,并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终端软件卸载后不得留存活动程序、驱动、服务或者模块,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残留程序文件;存在相互依赖关系的终端软件,要如实声明其依赖关系。

第四章 禁止软件排斥和恶意拦截

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排斥。恶意排斥是指某款终端软件在设计、安装、运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故意给其他合法终端软件设置障碍,妨碍用户安装或者使用其他合法终端软件。

(一)同类终端软件拥有平等的被选择权和市场推广权。

(二)终端软件在运行中由于技术原因可能产生冲突的,应当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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