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纳)红娘没去闹洞房,却闹上了法庭!昨日深圳两大红娘:喜鹊网和世纪佳缘网因商标权在福田法院打起了官司。喜鹊网状告世纪佳缘侵犯商标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而世纪佳缘则辩称喜鹊是常用名词,不构成侵权。成都网页制作公司
喜鹊网:
被宣传为被告投资的婚介平台
“我是喜鹊网的创建人,世纪佳缘交友网没和我有任何合作关系,却在网站和平面媒体上大规模宣传喜鹊网是他们投资的婚介平台。”喜鹊网的创建人刘化庆称,2006年,他根据牛郎织女银河鹊桥相会的民间传说,创办了喜鹊网,并于同年8月30日经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上线运营。同年,他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喜鹊”42类商标注册。
为了喜鹊网更好发展,2009年,刘化庆在深圳注册成立了深圳市金喜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全力维护和发展喜鹊网。经过近6年的精心维护和大力投入,喜鹊网所在会员已达10万人之多,其“喜鹊”品牌已受到众多人群认可,具有较高知名度。
今年初,刘化庆发现,世纪佳缘擅自设立喜鹊网,同时通过被告旗下世纪佳缘交友网和平面媒体大规模宣传喜鹊网是他们投资的婚介平台,利用喜鹊商标品牌名称为其招揽吸引客户。上海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还利用网站用“喜鹊”作宣传广告、招募会员和组织活动。
到他起诉时,被告网页外部链接仍使用“喜鹊”或“喜鹊网”,网页内部各子页面仍使用“喜鹊”或“喜鹊网”。
世纪佳缘:
使用喜鹊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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