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峰的博客网页
愚笨的女人打击男人;聪明的女人激励男人。愚笨的女人盯着男人的缺点,老是生气;聪明的女人欣赏男人的优点,很是开心。
愚笨的女人不分场合与男人争吵,弄得男人很没面子;聪明的女人在外人面前给足男人面子,私下再对男人严加管教。
……
这是山东滕州的郑峰于2006年在自己新浪博客上写的一篇500多字的随笔,标题叫《郑锋哲思:女人成就男人》。
今年4月18日,郑锋上网时无意中发现了一篇跟自己文章类似的作品,题目和作者都被改头换面。随后,他在网上搜索,发现自己这篇文章已被大量抄袭、转载,甚至篡改。
一怒之下,郑峰将北京一家侵权的女性网站告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7月13日,经法院调解,郑峰获赔5000元。500字博文获赔5000元,为目前国内博客著作权短文诉讼赔偿的最高纪录。
网络抄袭之怪现状
网络上肆意转载、篡改作者的作品,这在郑峰看来简直是赤裸裸的侵犯。“博客写作虽然不算正式登载的作品,但也是个人创作的延伸,怎么能随便侵犯?”
郑峰打电话通知各侵权网站,大部分给予了积极的回应,删除侵权页面或者注明出处,并通过各种渠道致歉。但也有一些网站或个人对他的要求根本不予理睬。
一作者在某知名文学网站发布了一篇小说,前言部分大量使用了郑峰的这篇博文。因为找不到作者本人,郑峰就通知网站删除了。不久,这篇作品又出现在另一家手机阅读网站,而且是付费阅读。他又告知了这家阅读网站,没多久这篇小说被删掉。但前段时候,他再次发现这篇小说出现在另一家网站上。对此,郑峰很无奈:“这有点像‘游击战’,防不胜防啊。”
他问了一些文学圈内人士,发现很多人都有类似经历。而多数原创作者选择沉默,而郑峰决心要揪出侵权人,并希望用自身的维权行动引起大众对抄袭怪现状的关注。
“原创作者对以博客的形式发表在网络上的作品,与发表在传统纸质媒介上的作品一样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转载他人博客内容,又未注明作者、出处等,不管是否以赢利为目的,都可能涉嫌侵权。”上海瀛泰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霞说。
申请立案一波三折
涉嫌侵权的网站在全国各地开花,诉讼之路因此变得格外艰难。
郑峰向北京市某区法院递交诉状后,告知无法立案,原因是诉状中标明的被告都是“某某网站”,网站不能作为被诉主体,必须找到网站的实际经营者。
初战就碰了钉子。郑峰把所告各网站的资料打印出来,到北京市和各区工商部门查询工商注册资料,但查到的有价值的信息却很少,因为多数网站名称与实际运营公司名称并不一致。
无奈之下,郑峰只能按照各网页上标明的地址一个个实地走访。初来北京的郑峰对路线不太熟悉,他联系了北京的一位朋友给他带路。几番周折后,朋友终于找到了其中一家涉嫌侵权网站的办公地点,该网站是做女士美容产品销售的,只悬挂了网站的牌子,没有实体公司的名字。
郑峰回到先前递交诉状的法院,但该法院仍然表示不能立案,“连必要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者是经营者的公民信息都没有。”两次申请立案未果,郑峰很沮丧,“没想到起诉网站有那么多困难。”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他顺利地查到其中两家网站的信息,并根据网站所在地分别向朝阳区法院和丰台区法院递交了诉讼材料。丰台区法院认为案子证据资料清楚,审查后立了案。朝阳区法院的受理过程稍有曲折,这家网站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发布涉嫌侵权文章的只是该网站的一名注册用户——国内一位知名的培训师,但因为地址不详找不到此人,只能以该网站作为被告。
“原告就被告”加大维权成本
通过几个月的申请立案,郑峰明白了为什么有人在遭到网络侵权后不追击,“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给受害人带来了更多的支出成本。”他说,“我以前在媒体上曾看到过网络侵权案在原告所在地起诉的案例,但是大部分法院不会优先支持原告所在地。”
他的代理律师张成龙告诉笔者,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定,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司法实践中,网络侵权管辖权仍适用这一法律规定。
张成龙谈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证据收集之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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