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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网站第一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dmin2011-10-12 15:03

10月9日,有“婚恋网站第一案”之称的网站会员诉世纪佳缘案,进入上诉程序。原告刘擎在一审败诉后,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成都网站建设

原告网上交友被骗

一审判定网站无责

2009年6月,刘擎注册成为世纪佳缘网站会员。2010年2月1日,刘擎通过世纪佳缘与一名自称担任某国企财务总监的非认证会员刘某相识,随后二人开始线下交往。2月28日,身为某国有大型投行产品经理的刘擎,在与刘某介绍的泛华集团人员去辽宁考察投资项目时发生车祸。车祸处理过程中,刘擎发现刘某在世纪佳缘网站上的注册信息为虚假信息,遂向网站进行投诉。在此过程中,刘擎经调查发现,这位刘某是一位“惯犯”,受害者并不止她一个。此后,刘某便杳无踪迹,刘擎一直无法与其联系上。

5月初,刘擎将世纪佳缘告上法庭。刘擎日前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坦承,选择这个时点起诉世纪佳缘,是希望能够借世纪佳缘赴美上市备受关注时,增加此案的影响力。

刘擎在诉状中认为:被告未尽到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的义务,致使原告相信其所提供的虚假信息,导致原告浪费了时间和金钱且情感上受到了严重伤害。

世纪佳缘则表示:原、被告双方合同是互联网服务合同,不是婚介居间服务合同。提供真实资料是会员的义务,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会员提供的资料仅是形式上的审查,无实质审查的资格和条件,保证会员资料的真实性不是被告的义务。

9月19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擎的诉讼请求。判决认为:原告购买了世纪佳缘邮票及“钻石会员”服务,世纪佳缘依据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内容;对于《世纪佳缘注册会员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世纪佳缘采用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标识予以注明,并对会员交友的风险进行了相应提示。对于会员投诉,世纪佳缘设置了排查、监控和屏蔽手段处理不良会员;鉴于互联网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根据目前现有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不可能对所有会员全部信息进行事前逐一审查,且网站也没有权限和资质核实会员信息。所以,网站的审查、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注册信息虚假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后,世纪佳缘CEO龚海燕(微博)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表示,尊重法律判决结果,同时再次表达了对某些人利用世纪佳缘平台行骗的深恶痛绝,“世纪佳缘希望每一个会员都能有愉快安全的征友历程。但基于目前互联网的复杂环境以及整个诚信体系的匮乏,海量信息平台难以确保每一条都是真实的。我们也非常同情刘擎的遭遇,希望大家在追求幸福的同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增强防范意识理性交往。”

不过,刘擎在接受《证券日报》采访时则表示对此判决不服,并于10月9日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刘擎在上诉状中称: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世纪佳缘为代表的网络婚介是以互联网为形式提供婚介信息服务,是一种简单化、标准化、网络化的婚介,以促成未婚青年男女婚恋为目的,不论其形式如何,不改其婚介的本质。2009年5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邀请被上诉人等婚介机构共同制定并发布了GB/T 23861-2009《婚姻服务标准》,标准中明确规定:“婚介机构要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让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要求征婚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并签署个人信息真实性声明”等。被上诉人作为参与行业标准的起草者、制定者,进一步证明尽管被上诉人是网络婚介,但是也应该遵循《婚姻服务标准》,对征婚者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

据刘擎向《证券日报》透露,其现在忙于集结更多网络征婚被骗者,准备提起集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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