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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360起诉前员工傅盛事件:到底谁在说谎

admin2011-10-13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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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结盟、叛变、规则……这便是电影《谎言之躯》的关键词。

近日,奇虎360在香港起诉前员工傅盛,要求收回傅盛所持360的20万股股份。这一事件的背后,有一些情节颇像上述电影的剧情。

根据香港媒体报道,傅盛在离开奇虎后,违背双方的约定,窃取奇虎机密资料,开发与奇虎有竞争关系的杀毒产品。因而奇虎动用法律手段。与此同时,傅盛在个人微博上,曝光奇虎的“丑闻”,并引发骂战。

业内人士则认为此事“纯粹是一场炒作,背后是商业利益。”

■ 事件始末

奇虎诉傅盛要求收回公司股份

据香港媒体报道,奇虎360已在香港高院起诉公司前高管傅盛,称傅盛及他创办的北京可牛科技利用奇虎机密资料,开发电脑安全软件“可牛免费杀毒”,该软件与奇虎的“360杀毒”相似。

奇虎在起诉书中称,根据《员工股份计划》,傅盛离职时可获得20万股奇虎股份,而在《员工离职须知》上注明,傅离职18个月内,不可加盟直接竞争对手,包括谷歌、百度、金山、瑞星、腾讯、迅雷等;且不可接收奇虎系的员工,及不可发表对奇虎不利言论等,否则该20万股奇虎股份会被公司收回。

奇虎称傅盛违反上述离职限制,早在2005年,傅盛在360工作期间创立北京可牛。傅盛离开奇虎后,北京可牛就投入与奇虎直接竞争的业务。2010年可牛与金山安全合并成金山网络,傅盛出任金山网络CEO。此外,奇虎还指控傅盛挖走奇虎员工,以及利用奇虎机密资料开发去年上市的“可牛免费杀毒”软件。

奇虎称,因为傅盛违责,公司已于今年三月,以1元人民币回购傅盛的20万股奇虎股份,现要求法院声明回购有效。按奇虎昨天收盘价16.76美元计算,该批股份价值335万多美元。此外奇虎还要求法庭下令终止傅盛聘用八名奇虎前员工,其中包括傅盛在奇虎的搭档徐鸣,徐鸣现为金山网络CTO。傅盛现任金山网络CEO。

■ 当事人说

傅盛:进奇虎前开始注册可牛

傅盛在微博回应称,自己在加入奇虎之前就开始注册可牛,后来奇虎掌门人周鸿祎多次邀请,他才决定放弃自主创业。

“我从来没有获得过奇虎的股权证、股票账户;可牛杀毒是我离开360公司20多个月后开发的产品,采用卡巴斯基技术,说我窃取360技术纯属蓄意抹黑。”

“我离开360,总共拿的不是一元,是四元!三元是我离开时给我的,一元是今年上半年偷偷摸摸通过银行汇给我的,这一元直到前两天我才知道。”傅盛称。

奇虎:傅盛说谎

奇虎360副总裁石晓虹在新浪微博上回应傅盛称,傅盛明显在说谎。

石晓虹公布了工商局档案扫描材料,第一张图片是傅盛2005年11月22日到奇虎的入职表;第二张图片显示,傅盛是在入职一个月后的12月20日委托北京火盾登记注册代理事务所注册可牛公司;第三张图片显示,12月29日取得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第四张图为2007年度可牛年检报告书,显示其经营收入为17.57万元。

石晓虹说:“傅盛说可牛公司是在入职360之前注册的,纯属谎言。事实上可牛不仅是傅盛在入职360后注册的,更恶劣的是傅盛拉拢另外两名奇虎员工注册的,而且一直在运营并有盈利”。

随后,傅盛对在职私办公司一事避而不谈。

对于傅盛声称没有获得过奇虎的股权,石晓虹报料称,如果傅盛没有拿到股票授权书,怎么可能委托律师于2011年8月16日,向奇虎360发来律师函索要股票。

石晓虹连发数条微博,质疑傅盛。其一,在职期间私办公司,而且有巨额收入,是否符合职业道德。其二,傅盛2008年8月15日从360离职时,向公司索要数百万美元股票的离职补偿并答应四条:一不去对手公司、二不做竞争业务、三不接收360员工、四不诋毁老东家,但他在禁止期内就违反了多条。

“因傅盛违反了竞业禁止,360于今年三月以1元钱回购傅盛的20万股股份。但傅盛随后给公司发律师函索要股票,公司只好请香港法院声明回购有效。这是公司起诉傅盛的全过程。问问傅盛,是否签过股份回购通知书?”

■ 专家解读

“竞业规范在国内还不完善”

曹罡(伯乐猎头资深顾问):现在双方各执一词,并没有统一的说法。首先需要弄清楚的是,员工在被雇用的时候,双方有没有签订条款,公司允许不允许员工在职期间,投资别的事情。这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应该说得很清晰。

假如事情如奇虎所说,傅盛在奇虎工作任职期间,注册新公司,那么这就存在职业道德问题。既然公司有要求,双方签订协议,不管这个协议签订的时候,双方是否都非常满意,但既然签订了,就要执行,否则就属于职业操守问题,缺乏契约精神,缺少对对方的尊重。

有的企业在员工离职的时候,也会签订协议。约定一段时间内,不去同业或对手的企业工作。对高级职业者来说,遵守竞业规范很重要,但在国内,不少职业经理人并没有完全遵守。

■ 律师说法

“法律义务是最低标准”

于国富(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专家成员、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这要分成两个层面,一个是事实层面,一个是法律层面。在对事不对人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做个分析。

项目经理对公司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其一,公司法劳动法规定,经营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其中,一种是法定的,但这只是针对公司高级管理者。傅盛当时算不算高级管理者,需要根据公司法来评判。其二,公司和雇员双方约定的义务。

法律义务是最低标准,约定义务是国家允许双方在法律之上进行约定。但种类比较多,包括保密协议、期权协议、竞业协议。但有一点要注意,从法律来讲,协议约定的竞业,企业应该对雇员提供补偿,不然协议无效。

“企业常用严格协议防范”

马骋(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在高科技公司中,员工私开公司从事与所在公司存在竞争性的业务,不仅可能直接侵害公司的经济利益,而且还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因此,高科技公司通常会用“高薪”加“严格协议”的方式来防范此类行为的发生。因此,如果傅入职时与360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其它协议中有“竞业禁止”的规定,若网上披露的工商局档案资料属实,傅盛入职360在先,私办公司在后,则有可能涉嫌违反了此类规定,踩了职业道德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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